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692&CtUnit=3773&BaseDSD=7&mp=1
六、詞曲經紀公司、唱片(製作)公司有什麼不一樣?
實務上,流行音樂(詞、曲)的著作財產權人多將音樂著作之「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交給詞曲經紀公司處理重製權授權利用事宜。而將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無形利用交由著作權集管團體進行管理、授權。所以「微電影」創作者,如欲重製音樂著作在影片中,並置於網路平台供人欣賞,須透過不同管道分別取得音樂著作「重製」、「公開傳輸」之授權。
至於製作公司與唱片公司,主要是為了商業上的發行,而邀請歌手、樂師,將音樂詞、曲透過演唱(奏)錄製成聲音,成為「錄音著作」的財產權人。所以「微電影」創作者,如欲將某位歌手的專輯歌曲收入於影片中,並隨影片於網路平台供人欣賞者,須分別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之授權。
七、「微電影」創作者將含有音樂(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作品放在網路上,
是否須向所有的集管團體取得公開傳輸授權?
此時須視影片中的音樂是哪些集管團體管理而定。例如,如果可以確定影片中的音樂均為某一集管團體所管理者,自無須向其他集管團體取得授權。但如果所利用之音樂廣泛,而涉及多個集管團體管理時,自須分別向各該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另值得注意者,有些影音平台(例如YouTube),已為網友上傳影片中所可能利用之音樂著作,事先向集管團體例如MÜST取得「音樂著作」「公開傳輸」的授權,這時如果創作者將屬MÜST所管理之音樂著作上傳至該等網路平台,自無須再取得音樂著作「公開傳輸」之授權。反之,如果作品是放在自己製作的網頁或其他並未取得授權的網路平台或部落格,則創作者仍應自行設法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
八、沒有營利行為也要取得授權嗎?
著作權法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原則上,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同意,除非該特定之利用行為有著作權法所稱之「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第44條至第65條),則可不必取得授權即可合法利用。而在判斷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並不是以是否屬營利行為為唯一標準。
由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不論是否涉及「營利」,均可能影響著作權人之權益,尚難以利用行為本身屬「非營利」,即當然可主張「合理使用」,所以就算是非營利性質所拍攝的微電影,沒有營利行為也應該要取得授權。
九、著作權的權利好複雜,授權時會不會很容易遺漏某些權利?
由於「微電影」利用音樂的情形,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等不同的著作類型,且「微電影」後續的利用亦涉及不同的著作財產權,且每一著作均有原權利人及所加入之集管團體。建議利用人可事先盤點所利用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未來可能的利用型態,並充分告知著作權人。如仍有不明時,建議可洽詢智慧財產局諮詢專線(電話:02-23767182)。
十、要如何找到權利人?
如對音樂版權授權有相關疑問,可洽智慧局聯絡窗口。
智慧局聯絡窗口: | 王小姐 | 電話:(02)2376-7355 |
洪小姐 | 電話:(02)2376-6060 | |
電子信箱: ipocr@tipo.gov.tw | 傳真:(02)2736-5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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